一、基本概念
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見表示,並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 規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目的經常是取得公司的控股權或將其私有化。要約收購包括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
二、全面要約
指當一家上市公司30% 以上的股權由現有股東易手他人時,收購方要向全體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一般超過30%的股權轉讓,表明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已經換人,中小股東原來看好該公司的理由可能已不存在,所以監管要求收購人在購買大股東股權的情況下,也要向其他股東發出全面要約,給其他股東提供退出該公司的權利。
三、部分要約
相對於全面要約而言,部分要約指要約人僅向全體股東收購部分股票的行為,
股東自願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