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產品內容僅供華盛資本証券有限公司( “華盛”)客戶參考,並非向任何人作出購入或賣出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的要約、建議、或招攬,亦非交易條款的正式確認書。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產品價格可升亦可跌,過往業績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客戶未必一定能獲取利潤,反而可能導致本金損失。本產品頁面或其他所提供的資訊或含有某些假設,而任何假設的改變或對所示的回報詳情有重大影響。若所示的資料、價格及可獲得性有任何改變,將不作另行通知。本產品內容所依據的資料,乃來自一般相信為可靠的資訊源頭,而又為公眾普遍可得到的,華盛已盡力確保有關資料為準確或完整。對於客戶因投資該等產品或因倚賴該等資訊而引致的任何損失,華盛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主要風險】
請注意,投資於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載:
1. 違約風險:當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發行人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或發生其他違約事件時,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持有人可能損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2. 成交不確定性: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可能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成交失敗。
3. 利率風險:債券之市場價格受發行幣別之利率變動影響,利率調升時,市價可能下降,可能低於票面價格,損及投資本金。
4. 流動性風險: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不一定可於交易所上買賣,且流動性一般比較低,當持有人想出售債券套現時,二手市場上可能沒有相應買家,有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或無法在市場上出售。在交易量低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參考報價產生顯著價差,當市場完全缺乏流動性時,投資者可能須持有債券直至預定到期日。
5. 信用評級風險:債券之信用評級可能會隨時被評級機構下調,投資者須承擔發行人/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導致的本金損失。
6. 外匯風險:如果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以外幣計價,投資者在買賣時或需進行換匯,因而可能產生匯率風險。
7.事件風險:如發行人/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可能導致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評級價格波動。
8. 國家風險: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之發行人/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家/地區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可能導致投資損失。
9. 交割風險:如有特殊情況,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可能暫時無法交割。
10. 通脹風險:通脹可能導致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實質收益下降。
11. 再投資風險:若發行人在債券到期前贖回票據,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持有人將票息收入和本金進行再投資的收益率可能低於購買債券時的預期收益率。
12. 按市值計價風險: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之市場價格會因多種因素變動,包括但不限於對未來派息率之預期、信用利差變動、市場利率變動。
13. 法令風險:相關國家/地區或金融市場之法令變更可能影響投資者之權益。
14. 稅務風險:若發生關於稅法或稅務變更事件,公司或有責任補足額外金額,投資者之權益可能受影響。
15. 營運風險:發行人/保證機構或因營運上的各項因素導致直接或間接的損失。
16. 公平市價風險: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之收益及損失之認列要求,可能造成損益表的顯著波動。
【複雜產品的額外風險】
1.複雜產品或具有特殊性質債券之風險:投資於具有複雜結構或特殊性質的債券涉及較高風險,請詳閱相關產品概覽。
2.投資複雜產品前,投資人應審慎行事。投資者或會蒙受大於投資金額的損失。
3.複雜產品的要約文件或資料已獲證監會審核,已獲證監會認可的複雜產品並不意味著官方推薦,也不保證產品或其商業價值表現。投資者應就該要約審慎行事。(如適用)
4.複雜產品的要約文件或資料未經證監會審閱,投資者應就該要約審慎行事。(如適用)
5.過去的價格的走勢並不代表未來的走勢。
【具有特殊性質產品之風險】
某些產品含有額外特點及風險,投資者須格外注意,這些特點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2. 新發行債券:發行人提供的二手市場或不能提供龐大的流通量或按投資者預期之價格買賣。
3. 高收益債券風險:投資者應注意,高收益債券之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債券,甚至不獲參考信貸評級,其附帶的不明朗因素亦較多。發行人可能是負債水平高企或面臨財務困難的公司,違約風險較高。在經濟下滑時,投資者會變得較為審慎,高收益債券價值的跌幅通常較投資級別債券大,持有人可能蒙受因重大價格波動帶來之投資損失。
4. 次級債券:在發債機構清盤時,次級債券持有人於清盤過程中獲較低之索償權。發債機構之資產清算所得會先用於清償優先債,有剩餘時才償還後償債,因此次級債券之持有人將承受比優先債券更高的風險。
5. 應急可轉債券:債券具有彌補虧損機制,觸發事件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的一級資本充足率跌至某一水平以下、監管機構判斷發行人陷入經營危機。當機制被觸發,債券可被強制轉換為普通股,吸收損失。此類債券持有人需承受股價波動的風險,亦可能要承擔由債券轉換股票之額外費用(如印花稅及登記費等)。如果投資者的身份轉變為股東,當發行人清盤時,索償資產的次序將下降,只可在債權人獲得還款後才可索償本金。投資者應參閱銷售文件內的彌補虧損機制條款。
6. 具有或然撇減或彌補虧損特點債券:此類債券一般附有條款及條件,當發生預設觸發事件(例如發行人無法持續經營、發行人的一級資本充足率跌至某一特定水平、發行人之股價在某段時間跌至低於特定水平、政府或監管機構因應發行人在財務上的持續可行性而採取特定行動),債券可能會作全數或部分撇帳,或轉換為普通股,以吸收損失。該工具之價值或大幅下降,甚至變成毫無價值。如果投資者的身份轉變為股東,當發行人清盤時,索償資產的次序將下降,只可在債權人獲得還款後才可索償本金。此類債券持有人需同時承受股票及債券的投資風險,亦可能要承擔由債券轉換股票之額外費用(如印花稅及登記費等)。觸發事件複雜而且難以預測,一旦發生,產品性質或支付形式可能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因此,投資者難以評估出現虧損的各種可能性及潛在虧損的幅度。投資者應參閱銷售文件內的相關條款,了解訂明之觸發事件的發生可帶來的影響。
7. 具損失吸收能力的債券:此類債券可依註冊地/國主管機關指示以減少本金或轉換為股權方式吸收損失性質之債券,若當發行機構出現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少面額或轉換為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少、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8. 永續債券:永續債券不設到期日,而債券年期越長,發行人信譽的不確定性越高,債券利息派付取決於發債機構在非常長遠的時間內之存續能力。在債券發行後,利率可能大幅上升,此情況下,永續債券所提供的票面息率或會遠低於市場利率。儘管這些債券有可贖回的屬性,但發行商不一定行使贖回權。發行人能在某些情況下延遲派付利息,而由於某些永續債券為非累積性,即發行人對所欠部分不予累積計算,因此投資者有機會無法獲取發行人前期所欠的利息。
9. 後償性質債券:倘若發行人清盤,後償債券持有人索償資產的次序較後,在優先債券持有人獲還款後才可取回本金,風險相對較高。
10. 可延遲到期日債券:此類債券具有可延遲到期日的條款,債券發行人有權可按照發行文件的條款,將債券到期日延後,甚至多次延期。發行人或會考慮其現金流及市場利率等因素而調控債券到期日。投資者無法確定發行人償還本金的確實時間表,或會影響其資金周轉情況,投資者應參閱銷售文件內的可延遲到期日條款。
11. 攤銷債券:本金不是在到期日一次支付,是分期給付進行攤銷,利息隨著每次付息而減少,本金也會隨著到期日越接近而有變化。
12. 具有浮息、可改變派付利息或延遲派付利息條款之債券:投資者無法確定將收取的利息金額及/或利息派付的時間。此類債券可能具有可改變的派付利息條款,包括定息轉為浮息、降低派息率等,發行機構或可在某些情況下延遲或取消派付全部或部份利息,而被推遲支付的利息可被累計或不被累計。投資者應參閱銷售文件內的派付利息條款。
13. 可換股或可交換債券:債券持有人可選擇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轉換權利,按照發行文件的條款,以及指定的轉換價格,將其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或其相關公司)的股票或發行人(或其相關公司)所持有的任何機構的股票。部份可交換債券更可以轉換為不同證券,例如認股證、其他債券或優先股。可轉換債券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債券價格主要決於公司股價,股價下跌可能造成債券價格下跌。投資者會面對股價波動的風險,需同時承受股票及債券的投資風險,亦可能要承擔由債券轉換股票之額外費用(如印花稅及登記費等),投資者應參閱銷售文件內的可交換或可換股條款。
14. 具有多名子公司擔保或非單一信貸支持提供者的債券:債券由多名發行人的子公司或非單一信貸支持提供者擔保,這些擔保人未必有任何重要的營運,當發行人違約時,不能確定擔保人有否足夠資金償還發行人之財務責任。若適用法律受到挑戰,擔保的強制性或受影響,法院之裁定有機會令投資者未能對相關擔保機構提出索償,或需等待擔保機構先清還其債務。
15. 第 37 章債券:根據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要約認購及上市的債券,不得在香港公開發售,僅以專業投資者為銷售對象。上市文件無需符合詳盡披露規定,亦未經香港交易所審閱,上市地位不應視為對債券的商業價值、信貸質素或其上市文件的披露質素的認可。投資者應參閱第三十七章債券的指定免責聲明(主要指出香港交易所對上市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以及發行人的董事願就上市文件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16. 可賣回債券:債券持有人可按照指定價格在債券到期前強制將債券賣給發行人,當市場利率上升,持有人可以將賣回債券所得的資金用作其他更高收益的投資,由於條款對投資者有利,票面利率通常較低。
17. 可贖回債券:發行人可在債券到期日前的任何時間或指定時間贖回債券,提前向債券持有人歸還本金和利息,投資者無法確定實際投資年期及未來的現金流。發行人行使贖回權最常見的環境是,利率在債券發行後大幅回落。當發行人在債券到期前行使贖回權利,債券持有人或面臨再投資風險(將票息收入和本金進行再投資的收益率低於購買債券時的預期收益率)。
18. 具一次性補足利息的提前贖回權之債券(具提前贖回權之債券):有別於可贖回債券,具提前贖回權的債券可能沒有指定的贖回日和贖回價,投資者無法確定實際投資年期及未來的現金流。一般而言,發行人可能按尚未支付的利息及到期日本金之折現值提前贖回債券,折現率通常為參考利率加上約定的息差。當發行人在債券到期前行使提前贖回權利,債券持有人或面臨再投資風險(將票息收入和本金進行再投資的收益率低於購買債券時的預期收益率)。
19. 維持良好協議:發行人或會與其他公司(一般是其母公司)簽署維持良好協議,但協議並不是該公司對債券支付責任之保證,當發生違約時,即使該公司願意履行義務,亦需獲得相關監管部門的授權。
20. 期末整付債券:有別於一般定期派息的債券,債券持有人可能要待債券到期時方能一次性取回資金,投資者需注意流動性風險,考慮自身之資金周轉情況。
21. 信貸掛鉤票據:這種票據是一種轉移或回避信貸風險的合約,具有信貸違約掉期的信貸衍生工具。當相關資產的信用評級改變時,發行商可以轉移信貸風險,投資者將需要負擔因信用評級改變而產生的損失。當發生信貸違約時,投資者或需承擔部分或全部本金的損失。
22. 貸款參與票據:貸款參與票據是公司通過銀行籌集資金,而銀行以債權人身份向公司提供貸款,隨後銀行向公眾發行債券去清償有關貸款。
23. 非信貸導致利率上升/下跌:該票據具有因非信貸事件而導致利率上升或下跌的性質。
24. 存款證:存款證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如存款證持有人買入存款證後沒有持有至到期日,而將存款證於市場上賣出,存款證持有人的初始投資可能會因存款證的市場價格在存款證有效期內出現的波動而受到損失。存款證在二級市場的交易流動性極低,甚至趨近於零,因此比較適合希望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者。
【其他披露】
1. 金錢收益
最高費用為總申購金額的1%,我們會保留有利的價格差異帶來的收益。
2. 身份
華盛是以主事人之身份執行此筆交易。
3. 獨立性
華盛沒有收取由其他人士就我們向閣下分銷投資產品而提供的費用、佣金或任何其他金錢收益。
華盛與產品發行人沒有任何緊密聯繫或其他法律或經濟關係,產品發行人並非華盛之關係企業。華盛沒有
從任何人士取得任何非金錢收益,而這些聯繫、關係或收益可能損害我們的獨立性,使我們偏向任何特定
產品、任何產品類別或任何發行人。
華盛所分銷之債券或其他定息產品均由個別發行人發行的。如對有關產品的合約條款有任何爭議,應由產
品發行人與客戶直接解決。
此風險披露聲明已盡最大努力披露可能涉及的風險,但仍可能存在未能詳盡全部的重要信息及涉及的投資風險情況,因此,閣下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前,應慎重考慮個人投資經驗、投資年期、投資目標、財政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特定需要,並詳細閱讀本產品之發售通函及所有相關銷售文件,如有需要,閣下應於作出任何投資前諮詢獨立專業顧問,以全面了解產品之風險因素。閣下僅可使用本平台材料作為個人參考及非商業用途。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華盛授權,不得轉載或以其他方式複製、傳播、出售、出版、廣播、公佈、傳遞資訊內容或者利用本平台發表的內容。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傳閱及分派本平台內容可能受該國家或地區所適用的法律或規例限制或禁止。獲取前述內容的人士須知悉及遵守該等限制或禁止。
本平台包含交易功能,但不應該被視為遊說任何用戶或訪客執行任何交易,閣下須為閣下在本平台的一切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執行交易)負責。使用本平台進行委託交易前,請務必仔細閱讀以下風險提示:
本平台已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網路使用者的帳戶資料和交易活動的安全。儘管如此,華盛証券在此鄭重提醒投資者,利用網路進行證券交易委託方式存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 由於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網路資料傳輸等原因而導致交易指令中斷、延遲、資料錯誤等;
2. 因手機丟失或密碼保管不善而使他人獲知手機內保存的帳戶、密碼等資訊;
3. 移動通訊網路、互聯網被惡意攻擊或網路服務器故障等因素,導致行情等資訊出現錯誤或延遲;
4. 手機本身設備及軟體系統受非法攻擊或病毒感染,影響行情資訊和交易委託;
5. 手機配置、性能或軟體系統與所提供的交易系統不匹配造成無法使用;
6. 對手機操作不當或不熟練造成委託失敗或委託失誤;
7. 其他非華盛証券的原因導致通訊網路故障而委託交易查詢失敗;
8. 經本平台連結之其他網站,純屬提供資料作參考用途,其內容並沒有經過華盛証券審閱。華盛証券無須對連結之網站及其內容負上任何責任,客戶須自行承擔任何因流覽連結網站而蒙受的損失或後果;
9. 本平台的資料並不構成任何忠告或建議。
基於以上各種風險,您不應對本平台予以依賴,希望閣下學會自我保護,掌握適當的電腦和手機操作經驗和安全防範知識,一旦發現帳戶或手機異常,儘快與手機供應商取得聯繫妥善處理,需要時應尋求適當的專業或其他意見。
本聲明受香港法律管轄,閣下不可撤回地同意就本聲明條款所產生的一切事宜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